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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国飞与湖北力士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飞,湖北力士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宋国飞。被告湖北力士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才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飞与被告湖北力士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国飞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飞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殷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