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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展丰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展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慈溪市展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长埭村150号,组织机构代码09553757-1。法定代表人诸宝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慈溪市展丰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600051/20174984,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出票人为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重庆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圆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展丰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展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惠 晨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