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受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聂登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登科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受初字第9号起诉人:聂登科。起诉人以柯城区大南门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恢复起诉人与其他正常村民一样的一切权益,并等同于中层干部待遇,自2007年起诉人获知被告严重侵权而于2008年2月公开贴博抗议起算;2、判令被告补偿因其失职造成起诉人长达45年的诉访所产生的经济与精神损失,按日均50元,总计821250元(若此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同意按标准记收);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系新中国土改前大南门人口,1966年因文革辍学,成为老三届知青,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回乡(原大南门大队)务农,任大队赤脚医生兼兽医工作(相当于中层村干部),分配有田地和生产资料。由于在工作中向时任大队支书周树根的夫人提个工作意见,竟遭致打击报复,多次被暴徒毒打,致起诉人脑震荡重伤,事后又被拖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至今(衢革保〈73〉刑事002号)。之后,在起诉人强烈要求执行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却先后剥夺了起诉人的赤脚医生和大队兽医工作,并指令下属生产队停发起诉人全家口粮、没收自留地等,致使起诉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背井离乡、四处流浪,连收取通信的固定地址都没有。更有甚者,被告凭借权力和信息不对称之便,在起诉人毫不知情、并未签字同意之下、借土地征用之机,将起诉人踢出大南门村,从而驳夺了起诉人的一切合法村民权益。大南门村主要靠土地资源致富,而起诉人原本该有的一无所有,现只能屈居保障房,每月仅千余元的社保退休金。起诉人四处漂泊,艰难度日,45年来一直坚持上访信访,从未停歇。为此,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起诉人所诉的事项不属于上述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聂登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