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苏某某,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