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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苏某某,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