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福成与被执行人许秀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成,许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成被执行人:许秀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成与被执行人许秀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许秀华名下的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岭路50-55号住宅(225-970/415-005),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申请人王福成。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宫耀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