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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宝会与李坤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本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会,李坤,武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梁宝会,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坤,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武世君,个体经营户。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宝会与被执行人李坤、武世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坤、武世君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梁宝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坤、武世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梁宝会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