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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开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宁宁与被执行人崔建国、朱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宁,崔建国,朱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开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陈宁宁,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嘉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建国,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建云,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宁宁与被执行人崔建国、朱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崔建国、朱建云共同返还原告陈宁宁借款48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以4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10元,由被告崔建国、朱建云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崔建国、朱建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宁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建国、朱建云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崔建国名下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处于查封、暂扣状态),并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崔建国、朱建云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佛城东路88号水韵别墅四季居11幢202室房屋一套,尚未执行到位本金48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陶建荣审 判 员  高 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