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卫、王春艳与佳兆业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王春艳,佳兆业新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22号原告陈卫。原告王春艳。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等不详。经本院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到该住所并无该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住所无佳兆业新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卫、原告王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徐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