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民委员会与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民委员会、刘广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民委员会,刘广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32号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严庆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昭,工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宜春,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广安(曾用名刘安),农民。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阚乃同,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民委员会、刘广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镇江丰野生态林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