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与王井治、孙国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王井治,孙国霞,王井香,张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号。负责人朱国强,行长。被告王井治,宁津县冰川消声器有限公司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孙国霞,宁津县冰川消声器有限公司公司业务保管。被告王井香,宁津县张大庄中学教师。被告张秀华,宁津县冰川消声器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井治、孙国霞、王井香、张秀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