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白马山南路支行与李程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白马山南路支行,李程亮,耿兆坤,李延凤,李荣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白马山南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朱纪文,行长。被告李程亮,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耿兆坤,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李延凤,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李荣安,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白马山南路支行与被告李程亮、耿兆坤、李延凤、李荣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仲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