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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献县鑫铭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献县鑫铭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娄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法定代表人林孝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鑫铭基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鑫铭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鑫铭基建筑器材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3元,减半收取407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孙立正人民陪审员  李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