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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龙得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龙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龙得上诉人王龙得因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要求确认昆发改价格(2014)495号文件违法,并赔偿停车费20元及承担公告费等费用而提起诉讼。被起诉人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昆发改价格(2014)495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对外执行后,即涉及不特定的公众范围。具有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性质,故具有不可诉性。综上,一审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