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芜湖益思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青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益思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益思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王青,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60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青银行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鲍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