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商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市菲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菲信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商初字第0031号原告昆山市菲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长江北路399号(圣雅园)第28幢101号房。法定代表人涂兴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73-301号。法定代表人王佩兰。本院审理原告昆山市菲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4日13时15分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菲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昆山市菲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陶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