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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宁与烟台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烟台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提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烟台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山区人民法院立案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一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2)福执字第284号。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山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2)福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