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徐桂英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