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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欣新与聶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欣新,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52号申请执行人赵欣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欣媛,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聶鑫。原告赵欣新与被告聶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赵欣新与被告聶鑫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聶鑫双倍返还原告赵欣新定金共计4000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聶鑫返还原告赵欣新购房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55元,保全费3648元及公告费,全部由被告聶鑫担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聶鑫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赵欣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