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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本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市商业银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8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