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本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市商业银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8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