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保利与王保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王保利。被告王保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利诉被告王保恒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利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利撤回起诉。诉讼费980元,由原告王保利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