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海斌与陕西华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斌,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斌,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斌申请执行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66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喜斌以标的计算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执字第00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