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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纯元、张建苹、李连���、张建、张彪、孙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负责人:方化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贤军,系单位职工。被告:孔纯元,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张建苹,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生,住庆云县。被告:李连松,男,汉族,1982年7月2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张建,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生,住盐山县。被告:张彪,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孙金东,男,汉族,1979年2月7日生,住庆云县。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纯元、���建苹、李连松、张建、张彪、孙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张建因涉嫌犯罪已被看押,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