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兰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世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世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反诉被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枣树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财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华,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董世伟。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董世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反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的申请,依法律规定,本案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董世伟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