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彬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彬,现在押。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彬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唐彬无证驾驶鄂JB40**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早教中心路段(万福商务宾馆)门口,撞上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吴某某后驾车逃逸,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唐彬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早晨,被告人唐彬无证驾驶鄂JB40**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由麻城市龟山镇向麻城市市区方向行驶,6时20分许,唐彬驾车行驶至麻城市早教中心路段(万福商务宾馆)门口,撞上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吴某某后驾车逃逸,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彬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14年12月7日,公安民警在唐彬家里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唐彬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款200000元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唐彬的供述,证实其2014年12月4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唐彬无证驾驶鄂JB40**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早教中心路段(万福商务宾馆)门口,撞上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吴某某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荷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6时20分许,在麻城市早教中心路段(万福商务宾馆)门口,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倒在路边,其报警和打“120”急救电话的事实。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唐彬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回家告诉其妻子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三)勘验检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麻城市公安局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唐彬发生交通故事的现场情况。(四)鉴定结论1、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2、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唐彬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五)视听资料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唐彬发生交通事故的视频截图、现场情况。(六)书证1、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唐彬的到案情况。2、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唐彬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款200000元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事实。3、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唐彬无机动车驾驶证。4、麻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彬因本案,2014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的事实,5、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唐彬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彬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彬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唐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彬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联斌审 判 员 王江明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曾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