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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法执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加平与欧阳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平,欧阳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639-1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平,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欧阳抗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加平与被执行人欧阳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岳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欧阳抗军于2014年5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加平支付车辆维修费余款200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欧阳抗军在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再无财产可供人民法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岳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清波审 判 员  昌小勇审 判 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