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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锦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锦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锦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龙。申请人上海锦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面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持票人、收款人均为上海锦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锦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海艳审 判 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褚振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