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皓、林生根与林生根、赵春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皓,林生根,赵春芳,喻潮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陈皓。委托代理人:倪亚玲。被告:林生根。被告:赵春芳。被告:喻潮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皓诉被告林生根、赵春芳、喻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皓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