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团体与江新才、江昌源、诏安县霞葛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团体,江新才,江昌源,诏安县霞葛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黄团体,男,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新才,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江昌源,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诏安县霞葛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江友新,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团体诉被告江新才、江昌源、诏安县霞葛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团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桂才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绪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