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3888号原告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4层,组织机构代码70546751-6。法定代表人郑永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跃滨,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革。被告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江口居委会(江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737884-4。法定代表人黄庆。原告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跃滨、许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发公司诉称,2014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共计与被告大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9份,上述《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按月1.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等。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却未尽付款义务,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以《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73414.2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73414.2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264元、1035228.47元、622128.88元、115792.9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逾期付款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15年1月26日为146378.67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大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原告建发公司与被告大地公司共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9份,合同编号分别为:ddzp201400527-1、ddzp20140605-1、ddzp20140605-2、ddzp20140608-1、ddzp20140616-1、ddzp20140629-1、ddzp20140703-1、ddzp20140716-1、ddzp20140801-1,上述《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纸品,结算方式及期限:月结30天,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利率按每月1.5%计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等。上述《产品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价值为1090988.21元的货物,扣除优惠金额55715.56元,被告应支付货款为1035272.64元;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价值为640094.80元的货物,扣除优惠金额17965.92元,被告应支付货款为622128.88元;2014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价值为115748.74元的货物。另查明,原、被告在本案讼争的《产品购销合同》外,被告尚有264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以上货款合计1773414.26元。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以《对账单》确认,截止2014年8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773414.26元。因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提起诉讼,委托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代理,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思民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15年4月1日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9份、《发货单》17份、《委托代理合同》、《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建发公司与被告大地公司签订的9份《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货,被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以被告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每月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月1.5%计算,计至2015年1月26日为146352.32元,具体如下表:货款(元)应付款日计至2015年1月26日的天数(天)月利率逾期付款利息1035727.642014-7-301801.5%93174.54622128.882014-8-301491.5%46348.6115748.742014-9-301181.5%6829.18自2015年1月27日起,应以本案讼争《产品购销合同》被告未付货款1773150.26元为基数,按月1.5%计算,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及财产保全费,依《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3414.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至2015年1月26日为146352.32元,自2015年1月27日起,以货款1773150.26元为基数,按月1.5%计算,计至被告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9元,由原告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11079元。被告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