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传忠与刘文艳、谢立、济南旺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荣祥花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忠,刘文艳,谢立,济南旺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荣祥花园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忠,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黄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艳,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立(系刘文艳之夫),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第三人济南旺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荣祥花园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朋,总经理。上诉人李传忠因与被上诉人刘文艳、被上诉人谢立、第三人济南旺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荣祥花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29日,上诉人李传忠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传忠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传忠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4元,减半收取5187元,由上诉人李传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诸葛砚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