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沈华与被执行人刘兵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沈华,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003号申请执行人屈沈华,男,汉族,1974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屈沈华与被执行人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执行标的人民币26001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住建委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与车辆,因查封房产与他人共有,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同时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直至全部履行完毕,因还款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终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 广执行员 孙宁宏执行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