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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任玉清与尹伟东、任玉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清,尹伟东,任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任玉清,女,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尹伟东,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任玉红,女,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任玉清与被执行人尹伟东、任玉红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玉清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尹伟东、任玉红给付欠款248234.80元,案件受理费50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