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包东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丰吉申请执行路增仁、雷仓敏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吉,路增仁,雷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东执字第463号申请人:刘丰吉被申请人:路增仁被申请人:雷仓敏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宁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路增仁所有的包头市铁西区豪德机电市场东南区13栋5号楼房一处(产权证号:5234**)。经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路增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路增仁所有的包头市铁西区豪德机电市场东南区13栋5号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平审判员 耿斌海审判员 赵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玉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