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应小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小菊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乐丹。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小菊。委托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应小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即962.5元,由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小敏审 判 员 张润民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