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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青岛世纪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云爽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纪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台州市云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42号原告青岛世纪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24号-11号。法定代表人景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位,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云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纪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云爽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世纪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青岛世纪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