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伟丽与耿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伟丽,耿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8��申请人:孙伟丽,女,汉族,35岁,住平原县被申请人:耿延亮,男,汉族,47岁,平原县申请人孙伟丽与被申请人耿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NCP**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鲁N3**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NCP**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所有的鲁N3**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