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超与管文君、管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管文君,管文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马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管文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管文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被告管文君、管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超负担。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华曼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