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乔华申请执行张彦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华,张彦富,张换琴,格尔木鸿荣保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乔华。被执行人张彦富。被执行人张换琴。被执行人格尔木鸿荣保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乔华申请执行张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张彦富涉嫌诈骗,现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乔华申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高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