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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彦霞与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霞,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黄彦霞。被告熊杰。原告黄彦霞与被告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彦霞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彦霞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元,由原告黄彦霞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