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彦霞与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霞,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黄彦霞。被告熊杰。原告黄彦霞与被告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彦霞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彦霞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元,由原告黄彦霞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