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李营光、杨改改、何高军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李营光,杨改改,何高军,程菊霞,朱春生,赵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李营光,男,1972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改改,女,1975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何高军,男,1975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程菊霞,女,1975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朱春生,男,1963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赵社香,女,1962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李营光、杨改改、何高军、程菊霞、朱春生、赵社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营光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卫曙光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