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罪犯余邦顺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邦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633号罪犯余邦顺,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农民,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邦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724元。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于2010年5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余邦顺犯抢劫罪,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不符合假释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邦顺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