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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薛胜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法定代表人:林圣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鑫,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海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吐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诉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1.44元(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960.72元,由新疆茂盛永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960.72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渭红代理审判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刘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斯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