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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晓萍与童从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萍,童从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张晓萍,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童从喜,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江陵县,居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晓萍与被告童从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晓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 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