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晓萍与童从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萍,童从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张晓萍,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童从喜,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江陵县,居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晓萍与被告童从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晓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 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