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尤雪连与宋桂梅、姚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雪连,宋桂梅,姚俊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尤雪连,女,1968年9月4日出生。被告:宋桂梅,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苗苗,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姚俊成,1991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雪连诉被告宋桂梅、姚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雪连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尤雪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雪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尤雪连负担。审 判 长 刘军杰审 判 员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应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