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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9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思铭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泽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思铭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周泽良,上海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6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思铭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闵经济开发区(新北街XXX号)A区。被执行人周泽良,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思铭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良、上海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周泽良、上海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权利人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27日的租赁物使用费人民币161,534.6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65.35元。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思铭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周泽良、上海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11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349.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的银行帐户及在合生佘山华亭园工地内的钢管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予以冻结、查封。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