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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吕学军审 判 员  李广仁人民陪审员  王子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