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吕学军审 判 员 李广仁人民陪审员 王子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