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占静、汪京鸽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徐梓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代表人陈秋生,该服务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静。系死者汪火春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京鸽。系死者汪火春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祝寒。系死者汪火春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梓欣,曾用名徐文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碧涛。系徐梓欣之母。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为与被上诉人占静、汪京鸽、王祝寒、徐梓欣、胡碧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受本院委托,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涂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方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