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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梁国印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龙,梁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龙,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梁国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龙与被执行人梁国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梁国印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