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小勇诉石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勇,石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张小勇(曾用名张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被告石士海,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勇诉被告石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勇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