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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小勇诉石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勇,石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张小勇(曾用名张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被告石士海,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勇诉被告石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勇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