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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田珊珊与王彦云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田珊珊,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彦云,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彦云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田珊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彦云名下银行存款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七元四角一分。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彦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彦云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波 搜索“”